(三)纳税人销售特定货物,按6%征收率计算纳税
一般纳税人生产下列货物,可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
“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由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含)以 下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对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购进自来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6)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的商品混凝土(仅限于水泥混凝土,沥青混凝土等不包括在内)。
一般纳税人生产上述货物所选择的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办法至少3年内不得变更,可自行开具专用发票。
考点是征收率的特别规定,要注意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适用征收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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