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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精选多选题解析
211.
[答案]:ABCE
[解析]:本题考核质权的效力。质权人为实现质权而将质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质押担保范围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故D项错误。
[该题针对"质押权"知识点进行考核]
212.
[答案]:ABCE
[解析]:本题考查可以质押的权利。下列权利可以质押
(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3)依法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着作权中的财产权
(4)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该题针对"质押权"知识点进行考核]
213.
[答案]:BCE
[解析]:本题考核定金与预付款的区别。单纯的预付款不起担保作用,而定金有担保作用;定金不仅适用金钱履行义务的合同,还适用其他合同,而预付款只能适用以金钱履行义务的合同。本题选项AD说法错误。
[该题针对"定金"知识点进行考核]
214.
[答案]:AD
[解析]:本题考核监护人的责任、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32条第1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本题中小甲的父母都是其监护人,都应该承担监护责任。但是小甲父母离婚,根据《民通意见》第158条的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小甲母亲应该承担赔偿责任,选项A的说法正确;小甲父亲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选项B的说法错误。 《侵权责任法》第40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本题当中带班老师丙没有及时制止,幼儿园未尽到管理职责,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所以选项C的说法错误,而选项D的说法正确。
[该题针对"特殊主体侵权"知识点进行考核]
215.
[答案]:BCD
[解析]:本题考核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该题针对"个人独资企业"知识点进行考核]
216.
[答案]:ABDE
[解析]:本题考核个人独资企业管理。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条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
(二)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
(三)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四)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
(五)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
(六)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七)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八)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
(九)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
(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该题针对"个人独资企业"知识点进行考核]
217.
[答案]:ABCE
[解析]:本题考核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与管理。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2)所欠税款
(3)其他债务。所以,选项D错误。
[该题针对"个人独资企业"知识点进行考核]
218.
[答案]:ABE
[解析]:本题考核合伙企业相关规定。
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因此,A说法正确。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因此,B项说法正确。
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因此,C项说法错误。
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D项说法错误。
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因此,E项说法正确。
[该题针对"合伙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知识点进行考核]
219.
[答案]:ABDE
[解析]:本题考核合伙事务执行的相关规定。我国法律对合伙人的同业竞争行为和同本合伙企业交易的行为作出了禁止和限制的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由此可知,选项ABE正确,选项C错误。
依照《合伙企业法》规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由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由此可知,选项D正确。
[该题针对"普通合伙企业"知识点进行考核]
220.
[答案]:ABCE
[解析]:本题考核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A选项正确。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企业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据此,B选项正确。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D选项不属于需要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
[该题针对"普通合伙企业"知识点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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