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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12) 2011年注税税法二第二章辅导

发表时间:2010/8/23 9:58:43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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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费用扣除标准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采取分项确定、分类扣除,根据其所得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定额、定率和会计核算三种扣除办法。

1、一般费用扣除标准


应税项目

扣除标准

(1)工资薪金所得

月扣除800元。 2006年7月1日起为月扣除1600元,2008年3月1日起月扣除2000元

(2)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24000元/年,即1600元/月。2008年3月1日起月扣除2000元)

(3)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即2006年1月1日起月扣除1600元,2008年3月1日起月扣除2000元)

(4)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

四项所得均实行定额或定率扣除,即:每次收入<4000元:定额扣800元;每次收入>4000元:定率扣20%

(5)财产转让所得

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指卖出财产时按规定支付的有关费用)。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

这三项无费用扣除,以每次收入为应纳税所得额。新增: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及证券投资基金从上市公司分配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均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

2、附加减除费用的范围和标准(只是针对应税项目中的工资、薪金所得)

适用对象:外籍人员;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境外任职人员;华侨、港澳台同胞、远洋运输船员。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每月减除2800元。

考点是各项所得费用扣除标准规定,这是个人所得税计算的基础,主要应用于计算题。

三、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1、个人将其所得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 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农村义务教育、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和汶川大地震灾区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例题】(2007):依据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下列各项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准予税前全额扣除的有( )。

A.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

B.通过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

C.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对新建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

D.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向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

E.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向贫困山区生产企业的捐赠

【答案】ABC

2、个人的所得(不含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用于对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的资助,可以全额在下月(工资、薪金所得)或下次(按次计征的所得)或当年(按年计征的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考点是个人捐赠的税前扣除,既要掌握一般规定,也要掌握税前全额扣除的条件,一般以多选题形式出现或融入计算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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