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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知识精讲第三章5

发表时间:2012/5/2 9:17:56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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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为您介绍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第三章 行政处罚法律制度的知识点精讲辅导,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二、行政处罚执行程序(大纲要求:掌握)(P57)

(一)处罚机关与收缴罚款机构相分离

1.除《行政处罚法》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2.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收缴罚款

【相关链接】对公民处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警告,违法事实清楚,有法定依据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1)《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情形

①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的;

②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解释】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主要指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行人员依法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的,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案例】对个体工商户王某的税务违法行为处罚款30元,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除非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否则不能同时收缴罚款(用POS机刷罚款并非同时收缴,此时是银行收)。

(2)《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情形

①被处50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

②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3)当场作出决定并收缴的程序

①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该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②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

③行政机关应在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表1-3-3                       罚款数额有关

情形
罚款有关的数额
当场作出
对公民
50元以下
对法人或其他组织
1000元以下
当场作出并收缴
根据《行政处罚法》
20元以下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
50元以下
适用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较大数额罚款”
对公民
(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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