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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十八】具体行政行为
(一)行政征收
1.特征
(1)单方面具体行政行为。
(2)实质在于以强制方式无偿取得相对方的财产所有权。
(3)以相对方负有行政法上的缴纳义务为前提。
2.内容与分类
(1)因使用权而引起的征收。如资源费、建设资金的征收。
(2)因行政法上的义务而引起的征收,如税收、管理费的征收等。
(3)因违反行政法的规定而引起的征收,如排污费的征收。
(二)行政确认
1.特征
(1)是要式行政行为。
(2)是羁束行政行为(以法律为准绳,不能自由裁量)。
(3)有些依申请作出,有些依职权作出。
2.主要形式
认定、认可、证明、登记、批准、鉴证、行政鉴定。
3.分类
(1)根据行为的动因不同:依申请和依职权的行政确认。
(2)根据对象不同:对身份、能力、事实、法律关系和权利归属等的行政确认。
(三)行政监督
1.特征
(1)行为主体是享有行政监督检查权的国家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行为对象是作为行政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3)行为内容是相对方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行政命令、决定的情况。
(4)行为性质是一种依职权的、单方的、相对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
(5)行为目的是为了防止和纠正行政相对方的违法行为。
2.方法
检查、审查、调查、查验、检验、勘验、鉴定、登记、统计等。
(四)行政强制
1.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以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主,自己独立实施强制执行为辅。
2.分类
(1)人身强制措施与财产强制措施
【解释1】分类标准:以调整的内容为标准
【解释2】强制拘留、强制扣留、强制遣返、强制隔离、强制治疗、强制履行等属于人身强制措施。冻结、扣押、查封、划拨、强行拆除、强制许可、变价出售等属于财产强制措施。
(2)即时性强制行为与执行性强制行为
【解释1】分类标准:以适用的目的和程序为标准划分。
【解释2】强制带离现场、盘问,使用警械、武器,强制检疫、强制治疗等属于即时性强制行为。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扣缴、强制收购、限价出售等直接强制执行措施和代履行、执行罚等间接强制执行措施属于执行性强制行为。
(五)行政给付
1.内容
行政给付一般只有物质上的权益和与物质有关的权益两部分内容。
2.形式
发放退休金、退职金、失业救济金、社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费、安置、补助、抚恤、优待、救灾扶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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