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为您介绍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刑事法律制度的知识点精讲辅导,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第一节 刑法概述
一、适用范围(大纲要求:了解)(P238)
1.空间效力范围
(1)属地管辖权
凡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一律适用我国《刑法》。
【解释1】凡在我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刑法》。
【解释2】犯罪"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我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我国领域内犯罪。
(2)属人管辖权
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犯《刑法》规定之罪的,适用《刑法》,但是按《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如果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军人在我国领域外犯刑法规定之罪的,一律适用《刑法》。
(3)保护管辖权
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解释】如果按犯罪地法律不受处罚,则相应地也不适用《刑法》。如果按犯罪地法律应受处罚,但按《刑法》规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才可以适用《刑法》。
(4)普遍管辖权
对于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我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刑法》。
2.刑法的时间效力--从旧兼从轻原则
对于新中国成立后本法施行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刑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罚较轻的,适用《刑法》。
【解释】新旧相较,取其轻。
【案例】某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书中有这样一段描述:"《刑法修正案(七)》对原偷税罪的罪状进行了修正……从立法精神看,修正后的逃税罪对原偷税罪处罚要轻,本案应以修正后的逃税罪定罪量刑。"这体现的正是从旧兼从轻原则。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大纲要求:熟悉)(P239)
1.罪刑法定原则
(1)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2)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和类推适用。
2.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3.罪刑相当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罪刑均衡原则):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当,罚当其罪。
【例题·多选题】我国《刑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主要有( )。(2009年)
A.罪刑法定原则
B.不告不理原则
C.罪刑相适应原则
D.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E.无罪推定原则
【答案】ACD
【解析】(1)"不告不理"是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一般原则;(2)"无罪推定"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制度。
三、追诉时效(大纲要求:熟悉)(P240)
1.追诉时效的一般规定
表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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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最高刑(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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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算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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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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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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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有连续与继续状态的犯罪:从犯罪之日起
(2)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犯罪: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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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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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X<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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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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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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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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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期徒刑、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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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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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如果超过追诉时效(20年)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2.追诉时效的中断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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