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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辅导:刑法基本理论(1)

发表时间:2011/8/3 11:16:53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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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注册税务师考试课程 全面的了解注册税务师考试的相关重点,小编特编辑汇总了 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相关资料 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故意犯罪过程中的形态

【考点六】故意犯罪过程中的形态

(一)犯罪既遂

【解释1】犯罪的既遂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刑法分则对某一具体犯罪所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

【案例】甲要杀乙并且将乙杀死,就完全实现了"故意杀人且已将人杀死"这一法定犯罪构成事实,甲的行为就是故意杀人既遂。

【解释2】犯罪形态只能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犯罪既遂是故意犯罪的完成形态。

【相关链接】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1.结果犯

【解释】以法定的危害结果是否实际发生,作为区分既遂与未遂的标准。

【案例】刑法规定的破坏交通设施罪必须造成严重的后果才构成本罪的既遂。

2.危险犯

【解释】以法定的危害结果发生的危险状态的出现,作为区分既遂与未遂的标准。

【案例】破坏交通工具罪必须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才能成立犯罪既遂。

3.行为犯

【解释】以法定的犯罪行为是否完成,作为区分既遂与未遂的标准。

【案例】在脱逃罪中,依法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当其脱逃了监禁羁押的状态,如脱离了监狱大门等,就认定为犯罪行为完成而达到既遂。

4.举动犯

【解释1】只要行为人一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犯罪即告完成并完全符合犯罪构成。举动犯不存在犯罪未遂。

【解释2】由于举动犯一着手实行犯罪就构成既遂,因而不存在犯罪未遂问题,也就没有既遂与未遂之分,但是仍然存在预备阶段,故还是有犯罪预备、犯罪中止问题。

(二)犯罪预备

犯罪预备的特征有:

1.主观上为了犯罪;

2.行为人已经实施犯罪预备行为;

3.预备行为必须在着手实行犯罪前停顿下来;

【解释】如果已进入着手实行犯罪阶段而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停止下来,则成立犯罪未遂。

4.犯罪预备行为在预备阶段停顿下来,未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解释】对于预备犯罪,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案例】郭某准备到某学校财务室撬保险柜偷钱,遂约张某帮助他去望风。张某不同意,并告发了郭某,郭某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郭某还未实行偷窃行为,未进入犯罪实行阶段,因本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即张某的告发而未犯罪成功,属于犯罪预备的特征。

(三)犯罪未遂

犯罪未遂的特征有:

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2.犯罪没有得逞;

3.犯罪没有得逞是由于行为意志以外的原因。

【解释1】如果虽然存在妨碍犯罪分子继续实施犯罪的主客观障碍,但这些障碍尚不足以阻止犯罪分子继续其犯罪行为,而犯罪分子出于本人意愿主动放弃犯罪的,则不能认为是犯罪未遂,构成犯罪中止。

【解释2】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免除处罚。

【案例】丁某抓住妇女李某的手腕,欲绑架李某然后出卖。李某为了脱身,便假装说:"我有性病,不会有人要。"丁某信以为真,于是垂头丧气地离开现场。本案中,李某说自己患有性病,虽然对丁某继续实施犯罪有一定的不利影响,但在量上尚不足以阻止丁某继续实施绑架行为而后出卖的犯罪的程度,在这种情况下,丁某主动放弃犯罪,属于犯罪中止,而不属于犯罪未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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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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