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刑
1.管制。
管制,是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人身自由,由公安机关执行和人民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
管制具有以下特点:
①管制不予关押。
②限制犯罪分子一定的人身自由。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请执行机关批准。但管制执行期间,对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③管制具有一定期限。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3年。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
④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
2.拘役。
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就近实行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
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能超过1年。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拘役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拘役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酌量发给报酬。
3.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和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
有期徒刑的期限一般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20年。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4.无期徒刑。
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和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
5.死刑。
死刑,又称生命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包括立即执行和缓期2年执行两种情况。
对犯罪时不满18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即使罪行极其严重,也不适用死刑。
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死刑缓期执行,又称死缓,不是独立刑种,而是死刑适用制度。
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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