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辅导(12)

发表时间:2011/11/22 10:46:30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关注公众号

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课程,全面的了解注册税务师考试教材的相关重点,小编特编辑汇总了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辅导资料,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知识点

行政复议申请与受理

(一)行政复议的申请

1.申请复议的条件

(1)申请人合格。

申请人是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有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解释】没有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复议机关不予受理。

(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理由。

(4)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复议范围和受理复议机关管辖。

【解释】申请行政复议必须向有管辖权的复议机关提出,行政机关无权受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复议案件。

(5)在法定申请期限内申请复议。

【解释】超过法定申请期限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不予受理。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申请复议的期限

(1)申请复议期限总结

起算点
作为案件
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
不作为案件
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没有履行期限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
不履行紧急保护职责案件
可立即申请行政复议
时长
60日;但法律规定超过60日的除外
扣除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的期限

(2)一般复议期限: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3)一般申请期限的起算点

①当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

②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的,自受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

③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的,自受送达人在邮件签收单上签收之日起计算;没有邮件签收单的,自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之日起计算;

④具体行政行为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受送达人的,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⑤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事后补充告知的,自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到行政机关补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计算;

⑥被申请人能够证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自证据材料证明其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

相关文章:

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辅导汇总

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财务与会计》案例分析汇总

更多关注:注册税务师考试报考条件   考试培训   报名时间(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最近更新 考试动态 更多>

近期直播

免费章节课

课程推荐

      • 税务师考试

        [考霸通关班]

        4大模块 准题库自主资料

        480

        了解课程

        896人正在学习

      • 税务师考试

        [考霸精品班]

        2大模块 准题库自主资料

        380

        了解课程

        496人正在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