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刑罚概述
一、刑罚的概念和特征
刑罚,是由人民法院根据《刑法》规定,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严厉的强制措施。
我国刑罚的目的是打击和预防犯罪。
预防包括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特殊预防,是指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和执行刑罚,预防其本人再次犯罪。一般预防,是指通过制定、适用和执行刑罚,警戒其他可能犯罪者或者不稳定分子,防止他们走上犯罪道路。
二、刑罚的种类
我国《刑法》将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类。
主刑,是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五种。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
附加刑,又称从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三种。附加刑既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此外,对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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