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破产法律制度
考情分析:
本章为重点章节,三种题型均会涉及。
应熟悉内容:破产法的适用范围,破产程序域外效力;破产申请主体,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的提交,破产申请的撤回;管理人的确定、更换、职责与监督;债权人会议及债权人委员会,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
应掌握内容:破产原因;破产申请的受理及法律后果;债权申报,破产财产,破产宣告、破产程序的终结及别除权;重整申请、重整期间及重整计划,和解协议。
历年考试分值在15分以上。
内容精讲:
第一节 概述
一、破产及破产法概述
(一)破产及破产法的概念及特征
1.破产的概念及特征
破产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事实状态。法律上使用的“破产”,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法院对债务人的全部财产进行概括公平清偿的程序。
破产是一种法定程序,目的在于剥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务人对其全部财产的管理处分权,让全体债权人取得公平受偿的机会。
其特征是:(1)破产是一种法定偿债手段;(2)破产以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前提;(3)破产以公平清偿债权为宗旨;(4)破产是一种法定程序。
2.破产法的概念及特征
破产法特征:(1)破产法的调整范围仅限于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特别情况;(2)破产法是程序法;(3)破产法的实施有赖于其他相关法律制度的健全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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