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2013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一》第一章精讲2

发表时间:2012/9/3 9:31:47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关注公众号

本文主要为您介绍2013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一第一章 税法基本原理知识点精讲辅导,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三、税法的效力与解释

(一)税法效力--熟悉

1.空间效力

2.时间效力--注意选择题

时间效力
各3种情况
含 义
税法的时间效力是指税法何时开始生效、何时终止效力和有无溯及力的问题
税法的生效
1.税法通过一段时间后开始生效
2.税法自通过发布之日起生效【最常见】
3.税法公布后授权地方政府自行确定实施日期
税法的失效
1.以新税法代替旧税法【最常见】
2.直接宣布废止
3.税法本身规定废止的日期(最少见)

3.人的效力。属人、属地、属地兼属人,我国采用的是属地兼属人原则。

(二)税法的解释

特点:

1)专属性:法定解释应严格按照法定的解释权限进行,任何有权机关都不能超越权限进行解释。

2)权威性:法定解释同样具有法的权威性。

3)针对性:法定解释大多是在法律实施过程中,特别是在法律的适用过程中进行的,是对具体的法律条文、具体的事件或案件作出的。但其效力不限于具体的法律事件或事实,而具有普遍性和一般性。

1.按解释权限划分

(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2页,当前第1页  第一页  前一页  下一页
最近更新 考试动态 更多>

近期直播

免费章节课

课程推荐

      • 税务师考试

        [考霸通关班]

        4大模块 准题库自主资料

        480

        了解课程

        896人正在学习

      • 税务师考试

        [考霸精品班]

        2大模块 准题库自主资料

        380

        了解课程

        496人正在学习

      各地资讯
      种类
      解释主体
      法律效力
      其 他
      立法解释
      三部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最高行政机关、地方立法机关作出的税务解释
      全国北京天津上海福建重庆江苏河北
      山西吉林辽宁浙江安徽江西山东内蒙古
      河南湖南甘肃广东湖北海南四川云南
      贵州广西陕西西藏宁夏新疆青海黑龙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