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延期审理
延期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后,由于发生法律规定的特殊原因,使开庭审理无法进行时,而推迟审理的时间。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2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审理:(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4)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延期审理前的讼行为,对延期后的审理仍然有效。
4.诉讼中止与诉讼终结
诉讼中止是指在诉讼进行中,由于发生法律规定的特殊原因,而由人民法院裁定暂时停止诉讼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6条的规定,诉讼中止的特殊原因包括: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等。诉讼中止的原因消除后,由当事人申请或者法院依职权恢复诉讼程序。
诉讼终结是指在诉讼过程中,由于发生法律规定的特殊原因,使诉讼程序继续进行已无必要或不可能继续进行,从而结束诉讼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7条规定,诉讼终结的特殊原因包括: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承担义务的人;离婚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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