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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2011年税收相关法律民事诉讼法知识点归纳第三篇第一章

发表时间:2010/12/6 10:11:02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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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概念和构成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是指违反发票管理法规,故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其构成如下:

1.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2.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都具有牟利的目的。

3.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所谓虚开有两层含义:一是根本不存在商品交易,虚构商品交易内容和税额开具发票;二是虽然存在真实的商品,但随意改变货名、虚增数量价款和销项税额开具发票。虚开包括: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四种情况。行为人只要实施其中一种,即可构成虚开。

4.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发票的监督管理制度,又破坏了国家对税收的征管,造成税款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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