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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第三章精讲(4)

发表时间:2011/7/13 11:11:11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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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注册税务师考试课程 全面的了解注册税务师考试的相关重点,小编特编辑汇总了 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相关资料 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二)撤销权(P121)

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1.撤销权形成的条件

(1)须有债务人有害债权的行为;

(2)债务人的行为以财产为标的;

(3)债务人实施行为时主观上有恶意;

(4)受益人在与债务人为行为时主观上也存在恶意。

①无偿行为的撤销不要求“受益人”存在主观恶意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②有偿行为的撤销要求“受让人”存在主观恶意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2010年新增】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的规定,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指导价或市场交易价7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市场价3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2.撤销权的行使

(1)名义

债权人的撤销权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诉讼行使。

(2)范围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3)费用负担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4)诉讼当事人的列置

①原告:债权人

②被告:债务人

③第三人:受益人或受让人

【解释】债权人提起诉讼时,未将受益人或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

3.撤销权的存续期间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4.撤销权行使的效力

(1)债务人的行为一旦被撤销即自始失去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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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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