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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撤销权(P121)
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1.撤销权形成的条件
(1)须有债务人有害债权的行为;
(2)债务人的行为以财产为标的;
(3)债务人实施行为时主观上有恶意;
(4)受益人在与债务人为行为时主观上也存在恶意。
①无偿行为的撤销不要求“受益人”存在主观恶意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②有偿行为的撤销要求“受让人”存在主观恶意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2010年新增】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的规定,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指导价或市场交易价7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市场价3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2.撤销权的行使
(1)名义
债权人的撤销权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诉讼行使。
(2)范围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3)费用负担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4)诉讼当事人的列置
①原告:债权人
②被告:债务人
③第三人:受益人或受让人
【解释】债权人提起诉讼时,未将受益人或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
3.撤销权的存续期间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4.撤销权行使的效力
(1)债务人的行为一旦被撤销即自始失去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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