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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企业重组的特殊性税务处理
(一)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即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
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 股权支付金额,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即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提示】上述条件必须同时符合。
(二)特殊性税务处理:
【提示】6种形式中,讲了5种企业重组的特殊性税务处理
1.企业债务重组:
(1)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2)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企业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2~6。股权收购、资产收购、企业合并、企业分立
【要点】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无税重组
企业的全部接受资产应以被收购、被合并、被分立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1)对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交企业所得税);
(2)对交易中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
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
【教材例题】甲企业共有股权10 000万股,为了将来有更好的发展,将80%的股权让乙公司收购,然后成为乙公司的子公司。假定收购日甲公司每股资产的计税基础为8元,每股资产的公允价值为10元。在收购对价中乙企业以股权形式支付72 000万元,以银行存款支付8 000万元。
要求:请计算甲公司取得非股权支付额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答疑编号1752010703]
『正确答案』甲公司取得非股权支付额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80 000-64 000)×(8 000÷80 000)=16 000×10%=1 600(万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1 600×25%=400(万元)
(三)境内与境外之间的股权、资产收购交易
(四)合并、分立中原有优惠处理(P42)
(1)在企业吸收合并中,合并后的存续企业性质及适用税收优惠的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以继续享受合并前该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其优惠金额按存续企业合并前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亏损计为零)计算。
(2)在企业存续分立中,分立后的存续企业性质及适用税收优惠的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以继续享受分立前该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其优惠金额按该企业分立前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亏损计为零)乘以分立后存续企业资产占分立前该企业全部资产的比例计算。
第八节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一、收入的税务处理
(一)收入的实现规则,具体按以下规定确认:
1.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据(权利)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2.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3.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确定收入额,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4.采取委托方式销售开发产品(见教材)
(三)视同销售的确认: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
(四)几个利润率
1.视同销售: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
2.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
(1)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15%。
(2)开发项目位于地及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0%。
(3)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5%。
(4)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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