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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需要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证明标准的情形
(1)立案时其证明标准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发生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2)关于回避、违反法定诉讼程序、执行中某些程序法事实及采取强制措施的事实的证明标准。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回避时,只需提供能证明存在某种回避理由的证据;对违反法定程序的事实的证明,其标准是根据合理的证据能够认为有违反法定程序的事实;若干有关执行的程序法事实,通常只能够通过证据材料认为存在某一事实的可能性,即能够引起特定的诉讼后果。例如,在决定停止执行死刑前不需要证明法定的程序法事实确实存在,只需要证明其存在的可能性。《刑事诉讼法》对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有着明确的规定,根据这些适用条件,有关刑事强制措施的程序法事实的证明,也不要求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
【例题1·单选题】侦查人员在杀人案件现场发现一封信和一张字条,信的内容与案件无关,但根据通信对方的姓名和地址查出了犯罪分子。字条的内容也与案件无关,但根据笔迹鉴定找到了字条的书写人,从而认定了犯罪分子。本案的信件和字条分别属于( )。(2004年)
A.书证,物证
B.物证,书证
C.物证,物证
D.书证,书证
【答案】A
【解析】物证与书证都是以实物形态存在的证据。两者的区别在于对案件事实所起的证明作用不同。书证是以其记载或表达的思想内容起证明作用,而不论其载体是书面文件还是别的物体。物证则以其存在、外部特征和性能等对案件事实起证明作用。本案中,侦查人员通过信上的姓名和地址,即信上所记载的内容查出了犯罪分子,因此信是书证;侦查人员通过字条上的笔迹,笔迹是以物体为本身作为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所以字条属于物证。因此,本案中信是书证,字条是物证。
【例题2·多选题】甲(1986年4月16日生)于2005年5月6日潜入某单位办公室,窃得笔记本电脑3台,被抓获后将财物交出,本案中( )属于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2005年)
A.甲的年龄
B.甲盗窃物品的价值
C.该单位办公室的防盗措施
D.甲犯罪后的态度
E.2002年"五一节"期间放长假的事实
【答案】ABD
【解析】本题考核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犯罪事件是否发生,这是首先必须加以证明的问题;构成犯罪案件事实的各种情节;依法应当从重、加重、从轻减轻或免除刑罚的事实情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贯表现和犯罪后的态度;其他需要运用证据证明的事实。选项ABD是上面所说的情形,故是本题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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