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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辅导:城镇土地使用税(3)

发表时间:2011/12/19 11:24:56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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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课程,全面的了解注册税务师考试教材的相关重点,小编特编辑汇总了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辅导资料,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二》知识点: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三节 计税依据及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计税依据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平方米)为计税依据。

1.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以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与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计算题)

2.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后再作调整。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计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土地使用权由几方共有的,由共有各方按照各自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四节 减免税优惠

一、减免税优惠的基本规定(7项)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指直接从事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农副产品加工厂占地和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单位的生活、办公用地不包括在内。

(六)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

自行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使用税5年至10年。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是指纳税人经有关部门批准后自行填海整治的土地,不包括纳税人通过出让、转让、划拨等方式取得的已填海整治的土地。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用地和其他用地

1.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2.免税单位职工家属宿舍用地

3.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占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厂用地

4.集体和个人举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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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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