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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偶然所得
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如个人因参加企业的有奖销售活动而取得的赠品)、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一万元起征点.
十一、其他所得
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1.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的。
2.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
具体征税办法:
(1)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对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3)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三节 纳税人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虽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一年,以及无住所又不居住或居住不满一年但有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户、外籍个人、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等。
我国根据国际惯例,对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的划分,采用了国际上常用的住所标准和居住时间标准。
一、居民纳税人
(一)住所标准――习惯性住所
我国税法将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界定为"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二)居住时间标准
1.1-12.31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住满365日,即以居住满1年为时间标准,达到这个标准的个人即为居民纳税人。在居住期间内临时离境的,即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离境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离境累计不超过90日的,不扣减日数,连续计算。
个人只要符合或达到其中任何一个标准,就可被认定为居民纳税人,其来源于境内、境外的所得均应向我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非居民纳税人
(一)判定标准及非居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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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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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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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税对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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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纳税人:
(负有限纳税义务) |
(1)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不居住的个人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 |
境内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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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无住所的纳税人工资薪金所得征税规定
结合上述规定对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征税规定可归纳为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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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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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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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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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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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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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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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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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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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日(或183日)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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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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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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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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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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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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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日(或183日)~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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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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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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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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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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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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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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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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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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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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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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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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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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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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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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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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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代表征税,×代表不征税)
【注意】居住时间5年以上,从第6年起以后的各年度中,凡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应当就其来源于境内、境外的所得申报纳税;凡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仅就其该年内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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