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民事诉讼的有关制度
一、主管与管辖
(一)主管
主管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和解决一定范围内民事案件的权限,也就是确定人民法院和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之间解决民事纠纷的分工和职权范围。
我国法院主管范围如下:
1.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财产权和人身权纠纷。具体包括:(1)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以及与财产关系相联系的人身关系所引起的争议。如财产所有权纠纷、债权债务纠纷、名誉权纠纷、肖像权纠纷等。(2)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调整的婚姻家庭关系引起的争议,如离婚纠纷、赡养纠纷、继承纠纷、扶养纠纷、抚育纠纷等。(3)商法调整的商事关系引起的纠纷,如票据纠纷、股东权益纠纷等。
2.经济法规、合同法、劳动法规调整的经济关系,劳动关系引起的争议,法律明文规定依照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如购销合同、运输合同、承揽合同、劳动纠纷等。
3.其他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引起的纠纷,包括法律明文规定应依照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如部分经济行政案件、环境污染案件,以及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失踪人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等。
4.由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性文件规定的案件,如部分专利纠纷案件,海事、商事案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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