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法院决定再审
1.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7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再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判决、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2)决定再审的案件,必须是判决、裁定确有错误。
2.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的程序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由于有权提起再审主体的不同,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程序包括:(1)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发现本院作出的已生效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2)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四)检察院民事抗诉提起的再审
检察院民事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认为符合法定抗诉条件,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进行审理的一种诉讼行为。
1.提起民事抗诉的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7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抗诉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已经生效。(2)生效的判决、裁定具有法定抗诉情形的,这些抗诉的情形,相同于上述《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的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
2.民事抗诉的程序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法定抗诉情形的,应当按审判监督程序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法定抗诉情形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按审判监督程序抗诉。
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并由同级人民法院审理再审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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