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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律制度辅导(30) 行政法律制度第七章

发表时间:2010/10/27 15:12:46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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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

(一)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含义

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既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由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使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得以实现的制度。

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有以下特点:

1.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机关是人民法院,而非行政机关。

2.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根据是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执行标的是行政机关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

3.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申请人一般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被执行人只能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但在特定情况下,申请人也可能是生效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

4.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前提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限内,既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

(二)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适用范围

根据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法律、法规规定既可以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自行执行的依据必须是法律、法规的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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