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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辅导:城镇土地使用税(2)

发表时间:2011/12/19 11:21:11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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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课程,全面的了解注册税务师考试教材的相关重点,小编特编辑汇总了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辅导资料,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二》知识点: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二节 征税范围、纳税人和适用税额

一、征税范围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是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在开征此税地区范围内使用国家和集体所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都是该税的纳税人。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以外的工矿企业不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中城市的征收范围为市区和郊区;县城的征收范围为县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镇;建制镇的征收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

二、纳税人

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

1.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

2.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3.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说明】 2007年1月1日起,国家将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列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三、适用税额——分级幅度税额

1.大城市1.5元至30元;

2.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3.小城市0.9元至18元;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四档地区幅度差别定额税率,每档最高税率与最低税率相差20倍。

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地区幅度差别定额税率。经济落后地区,税额可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税率表中规定的最低税额30%。经济发达地区的适用税额可适当提高,但需报财政部批准。(降低有比例限制,提高有审批限制)

【解释】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考生不用记忆,掌握其采用地区幅度的差别税额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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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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