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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基础辅导(4) 税收相关法律民商法律制度第一章

发表时间:2010/10/27 15:46:34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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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民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六项:

(一)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行政法律关系和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标志。

民法的平等原则是指民法赋予民事主体平等的民事权利能力,并要求所有民事主体同受普遍性法律的约束。

【例题2】下列现象中,违反民法平等原则的是( )。

A.甲公民(年满25周岁)可以结婚,而乙公民(13周岁)不能结婚

B.甲公司(经登记为综合类证券公司)可以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而乙公司(登记为房地产公司)则不能从事证券经纪业务

C.国家税务机关可以在税收征收法律关系中使用强制手段,无视纳税人的意志而依法进行税收征收

D.某市合同管理干部认为,在本市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中,市委领导的亲戚具有优先的订立合同的权利

【答案】D

【解析】民法赋予民事主体平等的民事权利能力,在民事活动中的具体表现为民事主体机会均等,不能认为“市委领导的亲戚具有优先的订立合同的权利” 。

(二)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不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有权依自己的意愿从事民事活动。

当事人从事民事活动必须自主自愿,任何民事主体都不能借助于经济优势或行政权力强迫他人进行某种行为或不进行某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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