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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一》第四章精讲讲义(1)

发表时间:2011/6/28 13:07:33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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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注册税务师课程 全面的了解注册税务师考试的相关重点,小编特编辑汇总了 2011年注册税务师相关资料 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第四章 营业税

第二节 营业税的基本规定

一、征税范围的基本规定

营业税征税范围: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

1.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单位和个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1)单位或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给个人;(2)单位或个人自己新建建筑物所发生的自建建筑物销售行为;(3)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其他:

(1)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垃圾处置劳务目前未纳入营业税范围,对其处置垃圾取得的垃圾处置费,不征收营业税。

(2)对房地产主营部门或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不计征营业税。

(3)以发行基金方式募集资金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3.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划分。

二、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的基本规定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营业税应税行为,在中国境内设立经营机构的,自行申报缴纳营业税。在境内未设立经营机构的,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发包方、劳务受让方或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三、税目、税率的基本规定

 
税 目
税 率
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
3%
金融保险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
5%
娱乐业
5—20%

四、计税依据的基本规定

1.不包括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睫毛事来性收费;(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2.单位和个人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发生退款,凡该项退款已征收过营业税的,允许退还已征税款,也可以从纳税人以后的营业额中减除。

3. 营业税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可从当期应纳营业税税额中抵免负担的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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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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