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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营业税
第二节 营业税的基本规定
一、征税范围的基本规定
营业税征税范围: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
1.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单位和个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1)单位或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给个人;(2)单位或个人自己新建建筑物所发生的自建建筑物销售行为;(3)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其他:
(1)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垃圾处置劳务目前未纳入营业税范围,对其处置垃圾取得的垃圾处置费,不征收营业税。
(2)对房地产主营部门或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不计征营业税。
(3)以发行基金方式募集资金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3.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划分。
二、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的基本规定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营业税应税行为,在中国境内设立经营机构的,自行申报缴纳营业税。在境内未设立经营机构的,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发包方、劳务受让方或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三、税目、税率的基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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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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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 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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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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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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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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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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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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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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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计税依据的基本规定
1.不包括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睫毛事来性收费;(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2.单位和个人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发生退款,凡该项退款已征收过营业税的,允许退还已征税款,也可以从纳税人以后的营业额中减除。
3. 营业税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可从当期应纳营业税税额中抵免负担的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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