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行政复议参加人
一、行政复议申请人
行政复议申请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必须是行政相对人,即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外国人、无国籍人;
2.申请人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人;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转移的情况:
⑴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⑵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⑶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对复议申请人及复议代表人作了一些规定,主要包括:
1.合伙企业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企业为申请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代表该企业参加行政复议;其他合伙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行政复议。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没有主要负责人的,由共同推选的其他成员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
2.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可以以企业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
3.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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