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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辅导(14) 2011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一第六章

发表时间:2010/10/8 16:47:58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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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纳税地点

1、纳税人应纳的资源税,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或者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2、纳税人跨省开采资源税应税产品,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其开采的矿产品,一律在开采地纳税,其应纳税款由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按照开采地的实际销售量(或者自用量)及适用的单位税额计算划拨。

3、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应当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例题】(2008):根据资源税有关规定,下列说法符合资源税纳税地点规定的是( )。

A.纳税人应当向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纳税

B.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C.扣缴义务人应当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代扣代缴资源税

D.跨省开采资源税应税产品,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的,都应在核算地纳税

【答案】C

三、纳税期限

资源税的纳税期限分别核定为1天、3天、5天、10天、15天或者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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