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转让无形资产的审核要点
[例11-15]注册税务师受托对某街道办集体企业进行纳税审查,发现企业签订了一份技术所有权转让合同(已按规定贴印花税票并画销)标明转让金额为20万元,该项无形资产账面原值15万元,摊余价值为12万元,适用营业税税率5%,城建税税率5%,教育费附加3%。企业会计作账务处理如下:
(1)取得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200000
贷:无形资产--××技术 120000
其他业务收入 80000
(2)计提税金:
借:其他业务成本 432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80000×5%=4000
--应交城建税 4000×5%=200
--教育费附加 4000×3%=120
注册税务师认为企业将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先冲抵账面摊余价值,以余额作收入。应予以调账,并补提相应的税金,故建议企业作如下调账处理:
方法一:
(1)红字冲销原账务处理
(2)补做正确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200000
累计摊销 120000
贷:无形资产 240000
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10000
--应交城建税 500
--教育费附加 300
营业外收入--处置非流动资产所得 69200
方法二:
借:累计摊销 120000
其他业务收入 80000
贷:其他业务支出 4320
无形资产 120000
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6000
--应交城建税 300
--教育费附加 180
营业外收入--处置非流动资产所得 69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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