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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债权申报 税收相关法律破产法律制度第九章

发表时间:2010/11/23 14:50:06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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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破产清算程序

(二)债权申报
1.债权申报的概念及特征
债权申报,是指债权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依照法定程序和期限,主张并证明其债权存在,参加破产程序的法律行为。

2.债权申报期限、要求及效果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
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2)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债权申报的效果:
①债权人取得破产程序当事人地位。
②债权的诉讼时效因债权申报而中断。即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③债权人逾期申报或未按规定申报债权的,将产生失权或其他不利后果。

3.债权申报范围
①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
②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③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④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⑤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⑥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人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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