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为您介绍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担保法律制度的知识点精讲辅导,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二、抵押权
(四)抵押权的消灭
1.主债权消灭。
2.抵押权实现。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3.抵押物因不可归责于任何人的事由而灭失。
4.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
(五)特殊抵押
特殊抵押包括最高额抵押、共同抵押和财团抵押。
【例题·多选题】根据物权法理论,特殊抵押是指在主体、客体、内容或成立方面存在某些特殊性的抵押,具体包括( )。(2008年)
A.最高额抵押
B.共同抵押
C.动产抵押
D.不动产抵押
E.财团抵押
【答案】ABE
【解析】特殊抵押包括最高额抵押、共同抵押和财团抵押。
三、质权
(一)动产质押
1.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成立。
2.禁止当事人签订"流质条款"。
3.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押财产的保管范围和实现质权的范围。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权利质押
1.可以质押的权利
(1)汇票、支票、本票;
(2)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3)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4)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着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5)应收账款。
【例题·多选题】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可以质押的权利包括( )。(2007年)
A.汇票、支票、本票、债券
B.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C.依法可以转让的着作权中的人身权
D.物权、抗辩权
E.存款单、仓单、提单
【答案】ABE
【解析】(1)选项C:着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抵押,人身权不得抵押;(2)选项D:不动产物权不适用质押,适用抵押。
2.质权的设立
(1)以基金份额、股权、知识产权及应收账款出质均须登记。
(2)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须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以其他股权出质,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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