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税收优惠
1、城建税原则上不单独减免,“三税”得到减征或免征优惠,城建税也要同时减免征。
2、城建税出口不退,进口不征。
3、对金融业调增3%征收的营业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4.对国家石油储备基地第一期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 费附加予以免征。
5.对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 ,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 ,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6.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 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7.自2004年1月1日起,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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