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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陈述与证人证言不同在于:被害人与证人的诉讼地位不同,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处于当事人地位,而证人只是一般的诉讼参加人。
被害人陈述有两种情况:
一种是与犯罪分子有直接接触或耳闻目睹犯罪行为的被害人陈述,常常是直接证据;另一种是与犯罪分子没有直接接触或耳闻目睹犯罪行为的被害人陈述,这种陈述的内容不如前者丰富和具体。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揭发、检举他人犯罪的情况:
(1)对有共同犯罪关系的同案犯的揭发;(2)对同案犯其他犯罪事实的揭发;(3)对非同案犯犯罪事实的揭发。
【解释】只有第一种情形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后两种情形都属于证人证言。
【特别提示】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5.鉴定结论
(1)鉴定结论只能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做出结论,而不能对案件中的法律问题和普通事实做出结论。
(2)鉴定结论的形式必须是书面《鉴定书》,由鉴定人本人签名,单位公章只能用于证明鉴定人身份,不能代替鉴定人本人的签名。
(3)如果一个问题的鉴定由多人共同进行,而鉴定人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分别做出鉴定结论,而不应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鉴定结论。
(4)在刑事诉讼中不能简单地用医疗单位的诊断证明代替鉴定结论。
(5)鉴定结论只是证据的一种,没有高于其他证据的效力,能否定案必须综合全案证据认定。
(6)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7)鉴定结论必须当庭宣读,鉴定人一般应当出庭,对鉴定过程和内容、结论作出说明,接受质证。
6.勘验、检查笔录
(1)勘验、检查由勘验、检查过程中的文字记录、现场绘图、现场照片、录像、模型等构成。
(2)勘验、检查笔录与鉴定结论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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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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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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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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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验、检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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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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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所见情况的客观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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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一般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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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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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机关指派或聘请的鉴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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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的分析判断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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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专门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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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视听资料
【解释】视听资料由录音资料、录像资料、计算机数据资料等构成。
视听资料与物证的区别:
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以及其他高科技设备储存的信息证明案件情况的资料。
视听资料是以其储存的信息来证明案件事实的;如果一个物品虽然表现为录音带、录像带、计算机磁盘等媒体,但不是以其储存的信息来证明案件事实,它就不属于视听资料,而是其他证据,如非法制造或贩卖的淫秽录像带,就是证明案件事实的物证,而不是视听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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