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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证据
【考点九】证据运用原则(2011年调整)
(一)证据特征
1.证据必须具备三个基本特征: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2.证据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3.证据应当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否则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二)证据运用原则
1.证据裁判原则
(1)证据裁判原则,即"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这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的深化。
(2)没有证据不得认定犯罪事实;对存疑的证据不能采信,确保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确实、充分;
(3)必须做到用合法的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对于非法取得的证据应当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2.程序法定原则
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收集、审查、核实和认定证据。
3.证据质证原则
各种证据必须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考点十】证据的种类(2011年调整)
1.物证、书证
(1)物证与书证的区别
物证,是指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和痕迹,如作案工具、赃款赃物、指纹、脚印以及其他有关实物和痕迹等。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和其他物品。
物证与书证最重要的区别在于:书证是以其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起证明作用的,而物证则是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起证明作用的。一个物品即使是记载有文字、符号、图画等,如果不是以其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它也不是书证而是物证。
(2)物证与书证的联系
如果一个物品不仅能以其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证明案件事实,而且也能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或者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这个物品就既是物证又是书证。
例如,发案现场收集到一封书信,通过信的内容查出了犯罪嫌疑人,属于书证,同时又通过笔迹鉴定得出该信是被害人本人所写,则为物证。
【解释1】并不是所有的文字材料都是书证,有些文字材料不是以其所记载的内容对案件起证明作用的,而是以其存放地点对案件起证明作用的,那么它是物证而不是书证;
【解释2】并不是所有的书证都一定要写在纸张上,有些文字材料不是写在纸上的,而是写在其他物质材料如布、石头等上面的,但只要它是以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对案件起证明作用,那么它就是书证而不是物证。
2.证人证言
证人资格:
(1)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2)证人只能是自然人。
(3)证人证言必须坚持个别化原则。
(4)证人具有不可替代性。
(5)证人是指除了当事人以外的了解案件情况并向公安司法机关陈述的人。
(6)见证人不是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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