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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二》精讲讲义第三章2

发表时间:2012/8/8 8:45:19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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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为您介绍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二》基础知识精讲辅导第三章 土地增值税,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第二节 征税范围、纳税人和税率

一、征税范围

(一)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1.土地增值税只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课税,转让非国有土地和出让国有土地的行为均不征税。

2.土地增值税既对转让土地使用权课税,也对转让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产权征税。

3.土地增值税只对有偿转让的房地产征税,对以继承、赠与等方式无偿转让的房地产,则不予征税。

不征土地增值税的房地产赠与行为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1)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行为。

(2)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行为。

(二)征税范围的具体规定

具体事项
征收规定
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
房地产作价入股转让到投资联营企业,暂免征收;投资、联营的企业属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征收。将投资联营的上述房地产再转让,征税。
合作建房
1.建成后自用,暂免;2.建成后转让,征税。
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
暂免
房地产交换
1.单位之间换房,征税;2.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免征。
房地产抵押
1.抵押期不征;2.抵押期满,不能偿还债务,房地产抵债,征税。
出租
不征
房地产评估增值
不征
国家收回房地产权
(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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