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行政诉讼法律制度辅导(5) 行政法律制度第七章

发表时间:2010/10/21 14:08:40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关注公众号

第二节 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

一、受案范围的概念、确定标准

(一)受案范围的概念

(二)受案范围的确定标准

二、行政诉讼受理案件的范围及不受理的案件

(一)行政诉讼受理案件的范围(简单了解)

(二)不受理的案件(重要)

下列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6.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9.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例题2】根据《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行政案件中,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是( )。(2009年)

A.曹某为设立公司先向工商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对不予预先核准决定不服提起诉讼

B.吴某与房产开发公司签订房屋预售合同,某区房管局对此进行预售预购登记,后吴某了解到房产开发公司向其销售的房屋系超出规划面积和预售面积的房屋,遂以某区房管局违法办理登记为由提起诉讼

C.某市政府制发文件,要求凡非本地生产禽蛋制品须经本市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合格方可在本地销售,违者予以处罚,某外地禽蛋制品企业对该文件不服提起诉讼

D.某化工厂排污影响王某的鱼塘,王某要求某环保局履行监管职责,遭到拒绝后提起诉讼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A项和B项均涉及行政许可行为,D项涉及行政不作为,均涉及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C项涉及的是抽象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例题3】刘某经某乡政府批准建房,当其划线动工建房时,邻居李某发现刘某侵占自己的宅基地5平方米,刘某以有乡政府的批件为由拒绝让步,对于此案,下列关于原告资格的说法哪个是正确的?

A.李某不享有原告资格,因为乡政府的批准行为并没有针对李某做出

B.李某享有原告资格,因为李某是合法权益受到影响的相邻权人,可以依据法律规定提起行政诉讼

C.李某不享有原告资格,因其所受的损害来自刘某的建房行为,因而李某应以刘某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

D.李某享有原告资格,其应先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刘某提起侵权之诉,然后提起行政诉讼

【答案】B

【解析】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2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3条第(一)项规定,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所以该题目中选项B正确。至于D项,民事诉讼并不是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所以其说法是错误的。故本题应选择B

◆在线观看赵鸿祥老师对《税收相关法律》的精彩讲解

◆为帮助广注册税务师考生复习备考,中国注册税务师考试网为您提供网络形式的远程培训,点此直接报名>>

◆更多关于税务师考试的资料

◆如果您想购买2010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用书,您可以在中国注册税务师考试网上订购,点此直接订购>>

(责任编辑:)

2页,当前第1页  第一页  前一页  下一页
最近更新 考试动态 更多>

近期直播

免费章节课

课程推荐

      • 税务师考试

        [考霸通关班]

        4大模块 准题库自主资料

        480

        了解课程

        896人正在学习

      • 税务师考试

        [考霸精品班]

        2大模块 准题库自主资料

        380

        了解课程

        496人正在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