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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题解核心考点(16)

发表时间:2013/8/13 8:54:36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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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备考2014年注册税务师考试中大网校整理了2014年注册税务师考税收相关法律重要的考点,帮助考生掌握考试要点和复习重点,以备迎接2014年注册税务师试!

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概述

(一)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特征:

(1)用益物权是定限物权。

(2)用益物权是以使用收益为目的的定限物权。

(3)用益物权的享有和行使以对物之占有为前提。

(4)用益物权是一种独立的物权。

(二)用益物权的种类

我国《物权法》规定了四类主要的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用益物权的类型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按照法律的具体规定,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二)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自然人(主要是农村居民)依法享有的,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依承包合同,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特征: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限于从事农业生产的集体组织或公民个人。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是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

(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是依承包合同取得的对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直接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如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4)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承包合同而产生,权利存续有具体期限。

(四)地役权

地役权,是指为自己不动产的便利而使用他人不动产的一种用益物权。提供便利的不动产称“供役地”,享受便利的不动产称“需役地”。在地役权关系中,“需役地”与“供役地”不以相互毗邻为必要,即使不相毗邻,亦可成立地役权。

例如:甲乙两个工厂相邻,甲工厂为了自己的职工上下班方便,准备再开一个门,但是要通过这个门就必须通过乙工厂的土地,于是甲乙两厂约定,甲厂向乙厂支付一定的使用费,乙工厂允许甲工厂的职工在自己的土地上通行。甲乙之间约定,就是关于地役权的约定,乙厂的地就是供役地,甲厂的地就是需役地。

特征:

(1)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上的物权;

(2)地役权具有从属性;从属于需役地。

(3)地役权具有不可分性;即使需役地分割,地役权为分割后的各部分的利益仍然存在。

(4)地役权是为需役地的便利而设定的物权;

(5)地役权的享有不以对土地的占有为要件。

【例题·多选题】根据《物权法》规定了地役权制度。下列有关地役权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2011年)

A.地役权是自物权

B.设定地役权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C.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D.地役权属于用益物权

E.地役权是供役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享有的权利

『正确答案』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地役权的特征。地役权,是用益物权、他物权,是需役地所有人或使用人享有的权利。所以选项A、E错误,选项D正确。选项B体现了要式性。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选项C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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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rh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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