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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一》第二章重点(2)

发表时间:2011/11/11 12:05:29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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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一》辅导资料

第三节 征税范围

一、我国现行增值税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一)销售货物

(二)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

(三)进口货物

二、对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征税规定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计税销售额。

2.销售代销货物;

(1)计税销售额。

(2)收取的手续费,属于兼营收入。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它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

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一》辅导资料

【共同点】

1.均没有货款结算,计税销售额必须按规定的顺序确定;

2.涉及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符合规定可以抵扣;

【不同点】

购买的货物用途不同,处理也不同。

三、对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征税规定

(一)混合销售行为

1.含义:即在同一销售行为中既包括销售货物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

2.税务处理:对于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均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对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3.关于混合销售行为的几项特殊规定。

(1)电信部门混合销售行为的确定。

电信单位(电信局及经电信局批准的其他从事电信业务的单位)自己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并为客户提供有关的电信服务的,属于混合销售,征收营业税;对单纯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不提供有关电信劳务服务的,征收增值税。

(2)林木销售和管护的处理。

纳税人销售林木以及销售林木的同时提供林木管护劳务的行为,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纳税人单独提供林木管护劳务行为,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取得的收入中,属于提供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属于其它收入的照章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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