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融资租赁合同(了解)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特征:(1)涉及两个合同关系,买卖和租赁;(2)标的在租赁合同成立时并不存在;(3)租赁期限届满后承租人通常购买或取得租赁物;(4)租金一般高于传统租赁。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
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
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七、承揽合同(了解)
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定做人接受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并给付约定报酬的合同。
承揽合同的特征:(1)是双务、诺成、有偿合同;(2)合同的标的是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的工作成果;(3)承揽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并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
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做人负责;未经定做人同意的,定做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做人负责。
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做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做人应当相应支付。定做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定做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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