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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考试《税务代理实务》知识点
第一节 税务行政复议的有关规定
一、了解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了解受案范围,区分哪些属于选择复议,哪些属于必经复议
二、熟悉税务行政复议的参加人--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和代理人。
(一)熟悉申请人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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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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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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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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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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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是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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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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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合并、分立或终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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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特殊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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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合伙企业申请行政复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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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为申请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代表该企业参加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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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合伙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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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合伙人共同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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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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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没有主要负责人的,由共同推选的其他成员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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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认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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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以企业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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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非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但其权利直接被该具体行政行为所剥夺、限制或者被赋予义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行政管理相对人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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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单独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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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掌握被申请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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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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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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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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