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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务代理实务第十四章重点1

发表时间:2011/11/21 9:59:04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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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课程,全面的了解注册税务师考试教材的相关重点,小编特编辑汇总了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辅导资料,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注册税务师考试税务代理实务知识点

第一节 税务行政复议的有关规定

一、了解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了解受案范围,区分哪些属于选择复议,哪些属于必经复议

二、熟悉税务行政复议的参加人--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和代理人。

(一)熟悉申请人的具体规定

情形
规定
1.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
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2.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是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
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申请行政复议
3.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合并、分立或终止的
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特殊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
4.合伙企业申请行政复议的
应当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为申请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代表该企业参加行政复议
其他合伙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
由合伙人共同申请行政复议
其他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
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没有主要负责人的,由共同推选的其他成员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
5.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认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
可以以企业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
6.非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但其权利直接被该具体行政行为所剥夺、限制或者被赋予义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行政管理相对人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时
可以单独申请行政复议

(二)掌握被申请人的规定

情形
被申请人
(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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