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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律制度辅导(9) 税收相关法律行政法律制度第六章

发表时间:2010/10/9 14:03:52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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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复议第三人

行政复议第三人,是指因与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通过申请或者复议机构通知,参加到复议中的除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从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行政复议的实践看,行政复议中的第三人通常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治安行政处罚案件中的被处罚人或者权益受被处罚人侵害的人。在行政复议中,如果被处罚人提起行政复议,则受害人为第三人。

2.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共同被处罚人。在有共同被处罚人的行政处罚案件中,一部分被处罚人提起行政复议的,另一部分被处罚人则为第三人。

3.产品质量处罚案件中的生产者。在食品卫生、药品管理等处罚案件中,因产品质量受到处罚时,若销售者为行政复议申请人,通常生产者即为第三人。

4.行政裁决、行政确权复议案件中的一方当事人。民事纠纷中的一方当事人,不服行政裁决、行政确权决定,提起行政复议的,另一方当事人为第三人。

5.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针对同一行政相对人各自作出互相矛盾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申请复议,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另一个行政机关可以作为第三人。

【例题3】河东县造纸厂排放污染物,致河西县三好小区严重污染。河东县环保局对造纸厂作出处罚,河西县环保局也对造纸厂作出处罚。造纸厂不服,欲申请行政复议,应以谁为被申请人?( )

A.应以河东、河西两县环保局为共同被申请人

B.以其中一方为被申请人,另一方为第三人

C.应以河东县环保局为被申请人

D.应以河西县环保局为被申请人

【答案】B

【解析】参见《行政复议法》第15条和第10条的规定。本题中河东、河西两县环保局是分别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处罚,而不是以共同的名义,因此不能成为共同被申请人。但作为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法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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