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行政复议的受理
受理以复议机关对申请的审查为前提,审查的范围包括:
1.是否符合申请的一般条件。
2.是否超过法定的申请期限。如果复议申请超过申请期限,又无正当理由申请延长的,复议机关不予受理。
3.是否重复申请。对复议机关已经处理过的行政复议案件,或者正在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不能再就同一事实和同一理由向复议机关另行申请复议。
4.是否已起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得再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5.复议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表述是否清楚。如果不齐全或不清楚,可以在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复议申请。
根据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1.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应当决定受理。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3.对符合法定复议条件,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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