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发票管理规定,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发票的行为。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普通发票。即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具有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外的一般普通发票,如商业零售发票、批发专用发票等。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达到营利目的,非法制造或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的行为。非法制造,包括伪造、擅自制造两方面。伪造普通发票,是指无权印制普通发票的单位或个人仿照真实的普通发票,印制出用以冒充真发票的假发票;擅自制造普通发票,是指印制发票的企业未经有关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私自印制普通发票,或虽经批准,但私自超量加印普通发票。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是行为罪,只要有出售假发票的行为,就构成此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和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罪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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