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巳使用未完税车辆计税依据的确定
(1)对已使用未完税车辆,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车辆购置税条例》第六条规定确定计税价格。
(2)对于已使用未完税的免税车辆,免税条件消失后,纳税人依照规定,重新办理纳税申报时,其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上标注的车辆登记日期视同初次办理纳税申报日期。主管税务机关据此确定车辆使用年限和计税依据。
(3)对于国家授权的执法部门没收的走私车辆、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没收并拍卖的车辆,其库存(或使用)年限超过3年或行驶里程超过8万公里以上的,主管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提供的统一发票或有效证明注明的价格确定计税依据。
【例题】(2007):甲企业从某拍卖公司通过拍卖购进两辆轿车,其中一辆是未上牌照的新车,不含税成交价60000元,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同类型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为120000元;另一辆是已使用6年的轿车,不含税成交价5000元。甲企业应纳车辆购置税( )元。
A.6000
B.6500
C.12000
D.24000
【答案】C=1200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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