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适用税目、税率、纳税环节的审查
注意自2006年4月起,消费税政策作了较大调整,应按新政策审核纳税人相应期间的纳税情况。具体规定为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的比例税率统一为20%。定额税率为0.5元/斤(500克)或0.5元/毫升。从量定率的计量单位按实际销售商品重量确定,如果实际销售商品是按体积标注计量单位的,应按500毫升为1斤换算,不得按酒度折算。
三、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审核
(一)生产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审核要点
对生产企业直接出口应税消费品或通过外贸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按规定直接予以免税的,可不计算应缴消费税。
(二)外贸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审核要点
对外贸企业自营出口的应税消费品,除审核出口发票、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购货发票等退税凭证外,还应审核“出口货物消费税专用缴款书”。
四、纳税审核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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