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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税收相关法律破产法律制度第九章

发表时间:2010/11/24 16:56:12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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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1.重整申请的提出
根据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和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启动重整程序。
但这三种主体申请重整的时期、具备的条件并不完全相同。
(1)债务人。分为两种:一种是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进行重整。一种是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为了避免倒闭,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进行重整。
(2)债权人。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3)债务人的出资人。债务人的出资人可以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的申请,但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申请的提出,在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必须是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二是出资人的出资额,必须是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才有资格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2.重整申请的裁定
人民法院收到重整申请后,依法对重整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重整申请,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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