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为您介绍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侵权责任制度的知识点精讲辅导,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三、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解释】(1)过错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损害、过错、因果关系;(2)无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有:损害和因果关系。
1.损害
原告应当对损害之存在、损害的种类、范围和程度承担举证责任。
【解释】如果原告方对于损害不能举证和证明,就不构成侵权的民事责任;对于某些非财产上的损害(如社会评价之降低),则无法要求原告方进行举证和证明,而是由法律上推定这种损害在事实上存在,无需当事人举证和证明。
2.过错
(1)故意(直接故意、间接故意)
(2)过失(疏忽的过失、轻信的过失)
3.因果关系
【解释】共同侵权行为不属于"多因一果"或者"多因多果"的情况。
四、免责和减轻责任事由
1.正当理由
(1)"依法"执行职务
(2)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3)紧急避险
为了使本人或者第三人的人身或财产或者公共利益免遭正在发生的、实际存在的危险而不得已采取的一种加害于他人人身或财产的损害行为,称为紧急避险,避险的损害后果应当小于正在实际发生的危险后果。
①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
②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的补偿。
③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2.外来原因
(1)受害人过错
①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②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2)第三人的过错
在侵权案件的原告和被告之外的第三人,由于其主观上的过错而实施某种违法行为,该行为构成原告方损害发生或扩大的原因时,被告得依此主张减轻或者免除侵权的民事责任,与此相适应,第三人应对损害后果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责任。
(3)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五、法律特别规定的侵权责任类型
1.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
(1)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2)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2.共同侵权
(1)共同侵权的行为人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3)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4)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3.关于主体的特殊规定
(1)监护人责任(无过错责任)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②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解释】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时,可以减轻监护人责任的情形:(1)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2)被监护人有财产。
(2)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暂时丧失意识的侵权行为
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进行适当补偿。
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解释】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本身就是一种过错,不必再讨论其行为的过错问题。
(3)用人单位责任
①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无过错责任)
②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解释】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为"无过错责任",劳务派遣单位为"过错责任"。
③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帮工),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解释】造成"他人"损害的,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
(4)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过错责任)
①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②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③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5)安全保障义务(过错责任)
①商场、宾馆、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②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6)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责任
①过错推定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②过错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③过错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表2-3-2 教育机构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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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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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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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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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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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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