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诉讼时效的种类
诉讼时效可分为普通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
普通诉讼时效是指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诉讼时效。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特殊的诉讼时效是指法律规定的仅适用于某种特殊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我国民法对特殊诉讼时效的规定有两种:
1.短期诉讼时效,指时效期间不足2年的诉讼时效。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2.长期诉讼时效,指时效期间在2年至20年之间的诉讼时效。
权利最长保护期限,是指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受法院保护的最长期限。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最长时效仅适用于当事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被侵害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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