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应纳税额计算的特殊规定
1、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的,从高适用税额计税。
2、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
销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使用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例题】(2008):某煤矿2007年3月开采原煤400万吨,销售240万吨;将一部分原煤移送加工生产选煤39万吨,销售选煤30万吨,选煤综合回收率30%,资源税单位税额5元/吨。该煤矿2007年3月应纳资源税( )万元。
A.1700
B.1850
C.2000
D.2150
【答案】A=(240+30/30%)×5=1700
因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销售或移送使用的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其选矿比例折算成原矿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例题】(2009):根据资源税的有关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开采应税资源的单位以应税资源的开采量为课税数量
B.纳税人开采不同税目的应税产品,一律从高适用税额计税
C.资源税扣缴义务人扣缴资源税的依据是收购的未税矿产品的销售数量
D.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按照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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