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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注册税务师考试试题《税收相关法律》随机练习题39

发表时间:2014/3/21 13:42:34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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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选择题

1、下列关于公示、公信原则的说法正确的是( )。

A.物权的存在与变动公示的,即受法律保护

B.物权的存在与变动因公信而产生公示的效力

C.不动产物权变动时的登记,是公信原则的体现

D.推定动产的占有人即为物权人,是公示原则的体现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原则。物权的存在与变动因公示而取得法律上的公信力,即法律推定动产的占有人对其占有的动产享有物权,不动产的登记名义人享有登记于其名下的不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变动时的登记,是公示原则的体现。

注意区分公示原则与公信原则。公示原则的作用是“使人知”,它要求当事人以法定公开的方法让公众知晓何人取得何种物权,何人丧失何种物权,防止第三人因不知晓物权的状态而蒙受损失。公信原则的作用是“使人信”,它让受让人充分信赖法定的公示方法所表现的物权状态,不必顾及物权的真实状态与公示的状态不符,大胆地进行交易,信赖公示的交易是安全有效的。

2、甲因病病逝,留有遗嘱,甲之子乙依照甲的遗嘱继承了甲的一套房产,乙取得房产的所有权是( )。

A.原始取得,依法律行为而取得

B.继受取得,依法律行为而取得

C.原始取得,依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取得

D.继受取得,依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取得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所有权的取得。因继承而取得所有权的属于继受取得,依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取得。

3、不同所有人的财产,因合并在一起形成不可分割的一种新财产,这在民法理论上称为( )。

A.合并

B.继受所得

C.添附

D.提存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添附的概念。所谓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因合并在一起而形成不可分割的一种新财产。添附具体表现为混合、附合和加工三种情况。

4、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关于按份共有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共有人之间必须存在共同关系

B.在分割共有财产的时候,要采用实物分割的方式

C.对共有物的处分行为,只有在全体共有人意思一致的情况下,才发生对外效力

D.共有人对享有优先购买权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按份共有的相关规定。按份共有,是指共有人按各自确定的份额享有所有权的共有形态。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按份共有的效力:共有人内部依份额享有共有权;各共有人对共有物有分割请求权;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共有人可在其份额上设定担保物权;共有人享有物上请求权,即当共有物受到妨害时,各共有人可单独或共同行使物上请求权;共有人对外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共同共有人之间必须存在共有关系。

共有人之间必须存在共同关系,这是共同共有的要求,并不是按份共有的要求。选项A错误。

在分割共有财产的时候,要采用实物分割的方式。根据规定,分割共有财产时,对可分物,可以采取实物分割的方式;对不可分物,采取变价分割或作价补偿的方式。选项B错误。

对共有物的处分行为,只有在全体共有人意思一致的情况下,才发生对外效力,这是共同共有的效力,并不是按份共有的效力。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选项C错误。

5、下列有关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说法错误的是( )。

A.按份共有人处分共有财产的份额时,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B.按份共有的共有人可在其份额上设定担保物权

C.在共同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共有人有权要求对共有物进行的分割

D.共同关系消灭,共同共有消灭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共有。在共同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共有人不得请求划分其共有权的份额,不得请求分割共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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