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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一》第三章重点(2)

发表时间:2011/11/14 10:49:08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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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一》辅导资料

三、适用税率的特殊规定

从价计税中适用最高税率的有:

1.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卷烟应当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牌号规格的卷烟销售价格确定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没有同牌号规格卷烟销售价格的,一律按照卷烟最高税率征税。

2.委托加工的卷烟按照受托方同牌号规格卷烟的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征税。没有同牌号规格卷烟的,一律按卷烟最高税率征税。

3.下列卷烟不分征税类别一律按照56%卷烟税率征税,并按照每标准箱150元计征定额税:

(1)白包卷烟;

(2)手工卷烟;

(3)未经国务院批准纳入计划的企业和个人生产的卷烟。

第四节 计税依据

一、销售数量的确定:

(一)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二)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四)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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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销售额的确定:

(一)一般规定: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包括销售应税消费品从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品牌使用费)。

(二)含增值税销售额的换算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三)包装物的规定

1.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销售额中征税。但对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2.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不包括啤酒、黄酒)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

三、计税依据的若干特殊规定

1.卷烟和粮食白酒:国家税务总局核定

2.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计税的规定

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计算征收消费税。

3.纳税人用于以物易物(换生产资料或消费资料)、投资入股、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为依据计算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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